修業規定

(一) 學籍:
1. 修業年限:
    碩士班 1 至 4 年。
             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 2 年。
2. 休學:
   休學累計以 4 學年為原則,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再申請休學者,經申請核准後,得再予以延長休學年限,但至多以 2 學年為限。
   應於每學期依公告日期辦理。
(二) 課程:
1. 畢業學分數:
   本所畢業學分 30 學分(含 7 個必修、23 個選修學分),其中基礎課程不列入畢業學分數之計算。
2. 修習學分數限制:
   研一、研二修業期間,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 2 學分亦不得多於 12 學分。
3. 抵免學分:
   申請抵免學分(分基礎學科、學分班及一般學科),應於註冊一週內辦理完畢,並以一次為限。
4. 補修基礎課程:
   凡未修習過生物化學者,應至大學部補修。
(三) 選課內容:
   本所課程研一、研二可互選;外所課程由所長判定是否為相關課程,使得列入畢業學分數。
(四) 成績:
   研究所課程,以 70 分為及格標準;大學部課程,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,必修學分(含基礎科目)不及格者必須重修。
(五) 退學:
1. 延長修業年限屆滿,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論文學分者。
2. 口試不及格,不合重考規定,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。
3.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。
4. 學業成績三科(含)以上零分者。
5. 逾期未註冊者、休學逾期未復學者。
6. 依本校其他法規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。